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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访问次数: 次

【业务描述】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办理,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2份。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表)2份。 

3)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完整填写减(免)税额等内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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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