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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15-05-2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访问次数: 次

【业务描述】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份。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完整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内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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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