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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相关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 :征管科 访问次数: 次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等文件精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进入“倒计时”,1231日之前必须完成单位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的新旧代码转换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及时到工商、民政或者编办等部门办理登记证()转换工作,并于20171231日前配合税务机关办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转换工作。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号码有效期至20171231日,届时旧税务登记证件将做失效处置。自201811日起,单位纳税人和缴费单位在税务部门办理税费事项时,只能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一单位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时,也只能使用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届时其他的旧码全部停止使用。如不及时转换,将影响您的发票使用和税(费)款缴纳

三、此次集中办理新码转换和旧码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鉴于少数单位以往存在用不同税务登记证号分别办理税收与社保费申报缴纳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极少数单位纳税人税费款的申报缴纳等工作,请及时咨询12366或联系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及社保部门解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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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3 09: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