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精神,为推动我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认清形势,切实把握贯彻落实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对于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热线、电子宣传屏幕、税企互动平台、短信推送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学校等多种载体,针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开展全方位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宣传面。利用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信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突出前期辅导
鉴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而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存在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资料不齐等问题,税务机关应督促、辅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规范会计核算,特别是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四、密切部门联系
加强与科技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等方式及时取得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信息,动态掌握入库企业情况。联合科技部门针对已入库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推送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五、提供精准服务
通过采取包保服务和“一对一”措施、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等方法,变纳税人上门为税务机关主动对接。利用获取的入库企业信息,积极摸排企业研发开展情况,掌握项目研发进度,准确了解企业涉税诉求,及时做好政策反馈。
六、加强后续管理
密切跟踪已入库企业信息,对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或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加强后续管理,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就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所需条件开展核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