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背景
2016年4月,安徽省地税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公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4号),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征收)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加大便民办税力度,积极响应纳税人需求,遵循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便民办税”的基本原则,安徽省地税局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简并征期的税、费种范围,因此,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不包括按次贴花或缴纳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费)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是指税(费)款所属期为2017年4、5、6月份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可以于2017年7月申报期限内申报,2017年4月申报期限内仍应申报税(费)款所属期为2017年3月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