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在合肥市地税局蜀山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安徽袁大长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人员由于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匆匆赶来准备接受处理,当被告知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不予处罚后,非常感激。这是我省地税推出“首违不罚”举措后,首例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企业。
据悉,“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地税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次推出的“首违不罚”具体包括11种情形,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 “首违不罚”的。
“首违不罚”制度对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纳税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维护纳税人权益,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通过书面决定书,指出行为的违法性,既教育纳税人,又普及税法知识,做到管理与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项具体实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